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靜坐澄清(此屬個人意見)

張貼者:2008年11月9日 上午9:47郭海棠   [ 吳恩逼 已於 2008年11月9日 中午12:29 更新 ]
靜坐主要訴求:(之後的問題標題顏色即和訴求顏色相對應)

一、    馬英九總統和行政院長劉兆玄必須公開向國人道歉。
二、    警政署長王卓鈞、國安局長蔡朝明,應立刻下臺。
三、    立法院立即修改限縮人民權利的「集會遊行法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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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華民國憲法 http://0rz.tw/534YC
集會遊行法   http://0rz.tw/5e1K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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○.導言:邏輯上... (因為→所以)

因為你發現發起人是某黨 → 他可能會做出對某黨有利的事   O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     → 他爭取基本人權就是錯的       乂
有人說謊說是他中立無黨 → 應該被責罵他說謊的事實       O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        → 他爭取基本人權就是錯的       乂
學生對官員態度不佳 → 應該檢討,且有改善空間           O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→ 提出的訴求完全無理,應否決       乂
前天有人攻擊官員   → 他應該受相關法律責任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O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→ 所有接近該官員的人都該受法律制裁 乂


請勿陷入人身攻擊中因人廢言的謬誤,
這是現在社會現象中最應該被檢討的部分


一. 為什麼他們需要道歉,也許我同意回答但可能性似乎很低?

訴求主因在於兩位首長口是心非,說一套做一套,出賣國家最根本
的國旗,並侵犯人權。不但背叛國家也欺負人民

抗議/集會遊行的目的就是要傳達某些訴求給官方知道,但兩位的
做法是:「你們訴求你們的,不要讓我們聽到。」而將管制區無限
制的擴張,大到連執法者都不知道範圍在哪,反對的聲音連傳達都
出不來,根本的違背了集會遊行的精神-政府應該聽人民的聲音,
此舉也一併對國家的人權基礎造成影響。

而更誇張的是竟授權給執法者過多的執法權,讓他們能在無法確定
對象是否有造成危險的可能性下即強制驅離。(這邊第3訴求再詳述)

結果呢:都說是個案,如果確有其事會依法懲辦。

執法者要執法還需授權,如果不是高官授的權哪麼多警察會這樣違
憲,一句個案就沒事?不該道歉嗎?能因為難度高就不要求道歉嗎?

相關事件請看PTT2 BBS camduck板一直在手動置底的懶人包。



二. 張銘清事件讓他們不得不這麼做,都是之前那些人害的

不管有什麼理由,請就事論事,但今天政府能夠為了讓一個人耳根
子清淨而違憲,連衝進住家都做出來了。

爭議在於:

不能懷疑/預設一個人有犯罪動機即逮捕或驅離;不能因為一個外
國人做壞事就說該國人都是壞人。這即是違法不理性的事。



三. 為什麼警政署長王卓鈞、國安局長蔡朝明,應下臺?

陳先生來台的「協和專案」是由國安局統籌警政署規劃及啟動,兩
位也是最能掌控全場調動狀況的人士,下達指令必得經過兩位
。而
出現警察濫權的情況必定會經過此專案許可才會生效,因此兩位是
首要究責之人。

另依比例原則,台灣許多治安狀況久不見改善,尤其飆車問題。能
出動七千警保護一個人,卻無法治飆車族?不禁要質問是否失職。
(這是很多人的疑問,不過和靜坐訴求較無直接關係)


四. 因為是學生辦的就要支持嗎?

學運僅代表由學生發起的運動,不過你可以發現學運所提出的訴求
大多會較一般遊行的訴求純粹,不太會和金錢利益扯上關係。

重點還是訴求本身能不能說服你,請繼續往下看。



五. 靜坐並未申請遊行,為什麼要支持違法的人,都違法了還要談
    什麼?

感謝法律系板友tang補充:
首先,「違法性」和「正當性」是不同層次的問題
所謂合法或違法,指的是形式上是否合於法律明文規定;而實質正
當性,則是指現代民主法治國家透過憲法所創造的價值秩序。

某些人一直高喊的「法治」,除了形式意義上的依法而治外,還需
進一步要求依「法」而治的「法」,必須是「合乎公平、正義的法」
,亦即「惡法非法」,此為實質意義的法治國原則。

因此,真正的法治,是依「合乎公平正義的法」而治。
本次活動或許違法但未必失去正當性;
而警察的執法即使合法,也未必正當(例如:違反比例原則)。


以己身去違抗不合理法律的不合法處理方法,在西方被稱為
「公民不服從權」

公民不服從(Civil Disobedience)涵義是守法的公民發現某一條
或某部分法律、行政指令是不合理時,所處的態度和行動。

表達的方法,大致可分為三種:
‧通過法定程序去進行上訴,通過法院、議會或政府部門去爭取權
  利和修改錯誤(合法)
‧行使法律上的公民權利,進行示威或遊行等等來表達自己的意見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合法) (但我們的法並不合法)
‧違抗此不合理法律,並付出懲罰代價(如:坐牢),以喚起其他
  公民和輿論的關注意和壓力(不合法)

(上段引用自維基百科-公民抗命    http://0rz.tw/df4YD      )

相當專文    :http://intermargins.net/Column/13.htm
相關違憲事件:http://www.wretch.cc/blog/younggreen/10108789



六. 為什麼不用其他方式訴求?

雖然立院已經有提出案子,但也已擱置數月,進度緩慢,用書面申
訴會得到什麼回答更是不用試都知道的,因此採靜坐方式直接對政
府傳達訴求。

修改集遊法也是現任總統提出的政見之一: http://0rz.tw/b7517
(見第二頁第1條,為精簡板面內容請自行點選觀看)

修改後的理想集遊法能更輕易的釐清責任,一但有暴力事件即可制
止。



七. 目的是為了之後要發起暴動比較容易嗎?

訴求是要修正集遊法,並不是要廢除它。且若有心發起暴動則不管
遊行法是否為報備制,他們都不會去報備。有違法事件當然會受到
制裁,但不可和遊行集會混淆。

遊行是表達訴求,不是進行革命。



八. 照這麼說是不是我覺得哪條法是惡法就能不尊守呢?

不能,現在講的是遊行法和遊行訴求精神的爭取

我們不滿集會遊行法部分違憲 → 做出遊行訴求
某團體不滿xxxxxx法覺得不當 → 遊行訴求修法 O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→ 拼命違反xx法  乂

今天只是因為我們的遊行剛好是訴求的目標,才會讓人有這種看
似目無法紀的不當聯想,在邏輯錯誤下不斷跳針。如同第七點提
的,請別和革命/暴力混淆了。

感謝法律系板友tang補充:
「惡法非法」的「惡」,並不是人們自己主觀認定的,必須根據
憲法的核心價值予以判斷。

本活動的訴求即是:集遊法的事前限制,已違反「憲法」所保障
人民的「集會遊行自由」,而法律位階上,「法律違反憲法者,
無效
」,應予以修改;警方的執法行為「限制」人民的「言論自
由」,且不符合「比例原則」,因此要求馬總統、劉院長道歉,
警政署長、國安局長下台,以示負責。



九. 改成報備制後政府來不及管制,若暴動政府來不及反應,會
    造成人民傷亡或社會損失!

這種想法雖然貶低國家人民的素養,但的確有發生可能,因此這
也是在修法時需要考慮進去的部分。

個人建議採用有條件報備式:
‧在訴求單純或者人數不多的情況下,得以事後報備
‧訴求有可能激烈或人數過多時,仍需事先報備以讓政府做準備
  ,但主管機關在不違憲的情況下不得禁止其申請。

這也算是因應台灣人口密度高的修改,不能完全引用國外的做法


十. 我不想參加遊行也對議題沒興趣,不想因為那群無關的人影響
    到我生活的交通等狀況。

┌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┐
  憲法第二十三條(基本人權之限制)
 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,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、避免緊急危
  難、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,不得以法律限制
  之。
└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┘

當然憲法也有考慮到這點,因此太誇張的影響是會被憲法第二十三
條及延伸出的法律所約束的。

如果你不同意某遊行的議題目標,不能禁止他們的發聲權,但你也
可以組織和你有相同意見的人進行另一場遊行。



十一. 靜坐訴求並未要求懲處圍城暴民,這是為什麼?雙重標準?

‧靜坐的訴求即是要求允許暴力制民的上層道歉及下台負責,然同
  一天圍城的民眾發生暴力是在制定訴求之後的事。

但訴求本身很明確是譴責暴力的,即使群眾暴力是因警方違憲在先
而導致的社會損失,但暴力仍是錯的,靜坐並未支持這些群眾。



十二. 我不覺得警察執法過當,那些帶著國旗的人沒事才不會跑去
      那邊,被強制驅離只是剛好而已。

問題在於,執法者不能預設附近民眾有滋事的心理,即使他原本就
是想去對陳雲林先生喊話,這也是他表達言論的自由,這是受憲法
保障的。<如果帶兇器或真的激烈行動則被拖走真的只是剛好>

曾經存在的刑法一百條也是因為任意定無犯法之實的人罪才會被抗
議並廢除。
(參考維基百科   刑法100條           http://0rz.tw/492AS  )
(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無罪推定原則        http://0rz.tw/d5544  )



十三. 薛香川秘書長已經出面,為什麼還要繼續靜坐?

http://yite.pixnet.net/blog/post/22354247  (請自行點閱)

對話逐字稿以及被媒體炒作誤導的澄清,你可以發現對談根本沒有
共識,因為才會繼續靜坐。



十四. 學生對薛祕書長的態度惡劣,還奢望有好回應?

http://tw.youtube.com/watch?v=biAynRbsPk4

抗議者就是先被踢了一屁股才會抗議,情緒較激動我想是合情合理
,當然主因更是因為薛秘書長的口氣及態度都是一副雙分身份不對
等的樣子(例:你們就是違法還有什麼好談的),雖然聽著大家宣讀
完訴求,他還是沒有思考訴求的本質,也難怪會獲得一片噓聲。

另外不論態度如何,對和錯的事並不會因此改變,請就事論事。

這裡討論的是國家之所以存在基礎的問題,請不要拿社會上資方和
勞方那一套、軍中學長學弟那一套、家中長輩晚輩那一套來比擬。

在人權的議題前,所有國民是一律平等的

殺人後不論如何都需負法律責任,政府沒制定好法律,過度授權給
執法者也該負起責任,而不是因為溝通失敗就可以將自己免責。

同樣在這個邏輯角度上,才會有同學問出「你是不是人...etc」的
詰問,因為薛秘書長一直刻意模糊焦點並推卸責任,邏輯大亂。

該發言同學有做出詳細的聲明,請查找PTT2 camduck板
標題:「是人嗎?」事件的發言者聲明 (文章前按]可同標題閱讀)



十五. 為什麼對前來參加的政客有不同的處理方式?

的確,靜坐訴求一開始就制定好不染色、不模糊訴求等方針,怕說
有其他目的的人士在參與過程中被媒體炒作模糊了活動的精神,但
莊國榮到場的舉止皆和一般人無異,的確莊先生過去的身份並不適
合加入,但他的行為讓在場同學沒有拒絕的理由?

詳細過程請看 PTT2 camduck #1951xIjM  jsoccer R: 為何抗拒莊國榮?

以下節錄一小段:
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┐
他祇有跟政大的教授交談了幾句,很安靜的,不發一語地坐在地上,
  如果不是他有站起來進出了幾次,讓同學稍微注意到他的長相,沒有人發現是他。
  (甚至看到長相也祇是問「那個人該不會是...?」)

  在當時的氛圍下,一個「靜」、「坐」的人,既不是政府官員,也不是民意代表,
  那麼,我要用什麼理由把這樣一個低調的人勸出去?
  難道要說「莊先生,不好意思,你已經被抹黑了,我們不想沾上你身上的黑」?
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┘

林佳龍不受歡迎的原因相對於莊來說,是因為他有意要在不久後的未
來參選,詳細內幕和爭議參考:PTT2 camduck #1956cti_、#1956kEj5
標題:[adj.] 關於昨晚林佳龍老師被趕出場的事情 討論串


十六. 參與的學生是哪一黨的黨工?

如果你從上面看下來,還執意要去加入某些非藍即綠的二分偏見,將
這些僅目的相同的人們擅自歸類,我只能請您再從頭看起,從起因開
始思考一次。

這是人權的問題,超越黨派、身份、性別...


轉錄自PTT2 BBS(telnet://ptt2.cc)《chinafashion》
karlrecon整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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